第一条
辅导老师为来访者守密是心理辅导的重要原则,是建立辅导双方信任关系的基础。
第二条
辅导工作中收集的个人资料,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他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除司法机关凭介绍信可以借用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条
辅导老师在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辅导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团体辅导。
第四条
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辅导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五条
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引用案例均需隐去那些可能会据此辨认出来访者有关信息的资料;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辅导老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及社会安全的行为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必要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或家属,但应将有关保密信息的暴露控制在最低范围之内。
第七条
对辅导记录做好保管工作,防止丢失,且除辅导老师和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无权查看成长辅导档案室档案材料。
第八条
辅导老师不得将学生的隐私作为教育案例,在教育学生的场合公开传播,要尊重学生的人格,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九条
严格保密制度,知晓档案内容者,须严格保密,不在公共场所和亲友面前谈论有关内容,如有泄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辅导老师接受卫生、司法或公安机关法律规定的询问时,不得做出虚伪的陈述或报告。